TEL:028-87577313
二0一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成都乌木艺术博物馆
第二条、性质:本馆属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乌木艺术博物馆设立的目的旨在宣传古蜀文化,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爱国心,倡导环保理念,以成都乌木文化促进国际交流。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文化局
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
第五条、地址:成都都江堰中兴镇梅花村花木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从事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成都乌木文化,艺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馆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馆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三人,理事会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对本馆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力、变更、转投资、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博物馆馆长等和提名聘任或其解聘的本馆副馆长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博物馆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成都乌木艺术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博物馆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第二十条、博物馆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博物馆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博物馆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的财务;
(二)、对理事、博物馆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等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博物馆理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馆经费来源:
(一)、由卢泓杰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办事处:成都市蜀汉路424号新天地B栋1楼
电话:028-87577313 15828022453
邮编:610000
E-mail:857711151@qq.com
开馆时间:周二9:00-周日17:00